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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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制定依據

1. 新北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六、本小組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
    相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人事處、財政局、研考會及相關機關各指派
    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小組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
    重大活動計畫、出版品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委託研究
    計畫、資訊計畫、非屬工程機關各項工程經費評估、新購及汰換車輛
    計畫、購置或興建公有廳舍計畫(含用地取得),得另設專案小組,
    分別由本府人事處、新聞局、研考會、資訊中心、工務局、秘書處及
    財政局召開會議,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查,
    並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會議主持人。
    前項各專案小組為辦理先期審查作業應訂定各機關提報計畫之標準及
    審查原則;另施政計畫先期審查應排列計畫優先順序及建議計畫概算
    額度。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及前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編製日程表
    規定期間內完成初審或先期審查,送請本府主計處彙提本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