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道路挖掘之管理,本府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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