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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之一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 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監督、工務協調、變更設計及介面協調 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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