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91548311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新增第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
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監督、工務協調、變更設計及介面協調
等相關業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道路養護一科: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之巡查、養護、路平專
    案執行、機電、路燈、接管設施等整建改善維護工程之設計、施工、
    管理維護、容積移轉、路障、一九九九快速服務、市區道路、現有巷
    道與廢改道申請案及中央部會道路考評窗口等事項。
二、道路養護二科:本市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不包括機電、路燈)改
    善、規劃、設計、施工、災害復建、救災搶修及道路維護資訊等事項
    。
三、橋隧維護科:橋梁、隧道、地下道及天橋之改善、檢修、規劃、設計
    、施工及維護等事項。
四、挖掘管理科:本市道路挖掘審核、管線單位協調、資料建置更新及共
    同管道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等事項。
五、勞安品管科:各類養護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管理、工程維護管考、土地
    財產管理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計畫督導、考核、訓練、宣導及管理
    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
    其他各科、室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