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府各局室及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本府需地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以取得重大建設工程所需用地,就相關都市計畫
書、圖之製作及處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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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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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配合本縣興建重大設施而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以下列情
形為限: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
、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後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四、為配合中央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該款所稱「為配合
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係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者。
(二)已編列預算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重大建設者。
(三)報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補助二分之一以上經費興
建之重大設施者。
(四)其他符合都市計畫相關法令或審議規範規定,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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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需地單位依前點規定,興建本縣重大建設而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
更時,應先簽奉縣長核可後,再移本局協助製作變更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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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協助本府需地單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項如下:
(一)製作都市計畫變更計畫書、圖(含公展計畫書、圖、配合各級都
委會決議修正及再製作書、圖及發布實施之計畫書、圖)。
(二)都市計畫變更行政程序簽辦(含公開展覽、召開公開說明會、提
報各級都委會審議及發布實施等一切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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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使都市計畫變更案順利進行,本府需地單位應配合提供下列資料:
(一)簽奉核可相關資料:本府需地單位於檢核個案符合第四點各款情
形之一,並簽奉縣長核可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後檢附核可
之文件移由本局製作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及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法
定程序。
(二)用地基本資料:
1.圖說資料:係指現況圖、工程樁位圖、用地位置圖、套繪都市
計畫圖之地籍圖及工程設計圖或規劃設計圖(涉及工程或規劃
設計時檢附)。
2.文件資料:係指變更理由、用地面積、變更後用途、工程設計
書或規劃設計書(涉及工程或規劃設計時檢附)及工程設計或
規劃過程之相關文件(公文或內部之簽呈,視個案需要請需地
單位提供)。
3.撰寫事及財務計畫所需資料:指用地取得方式(價購、御收或
撥用)、用地取得經費及來源、用地取得時程及主辦單位。
4.其他:視個案需要請本府需地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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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作業需要,本府需地單位應配合協助下列事
項:
(一)進行工程設計或規劃前,如該計畫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需
地單位通知本局列席相關會議,以利案情推行。
(二)提供本原則第六點之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
(三)協助本局套繪設計圖、地籍圖及都市計畫圖。
(四)是否需擬定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說明。
(五)公開說明會及各級都委會派員配合說明。
(六)辦理個案變更如需辦理用地面積、範圍和地形圖之測定,亦請配
合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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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協助本府需地單位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所需支出之都市計畫
二原圖、藍晒圖製作、文具、測量等相關業務費用支出,因本局未編
列相關費用支應,原則上由本府需地單位支付並逕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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