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本縣重大建設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書圖製作及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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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府各局室及所屬機關(以下簡
    稱本府需地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以取得重大建設工程所需用地,就相關都市計畫
    書、圖之製作及處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定配合本縣興建重大設施而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以下列情
    形為限: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
    、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後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四、為配合中央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該款所稱「為配合
    縣(市)興建重大設施」係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重大設施建設計畫者。
  (二)已編列預算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重大建設者。
  (三)報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補助二分之一以上經費興
        建之重大設施者。
  (四)其他符合都市計畫相關法令或審議規範規定,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

四、本府需地單位依前點規定,興建本縣重大建設而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
    更時,應先簽奉縣長核可後,再移本局協助製作變更書圖。

五、本局協助本府需地單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項如下:
  (一)製作都市計畫變更計畫書、圖(含公展計畫書、圖、配合各級都
        委會決議修正及再製作書、圖及發布實施之計畫書、圖)。
  (二)都市計畫變更行政程序簽辦(含公開展覽、召開公開說明會、提
        報各級都委會審議及發布實施等一切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六、為使都市計畫變更案順利進行,本府需地單位應配合提供下列資料:
  (一)簽奉核可相關資料:本府需地單位於檢核個案符合第四點各款情
        形之一,並簽奉縣長核可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者,後檢附核可
        之文件移由本局製作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及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法
        定程序。
  (二)用地基本資料:
        1.圖說資料:係指現況圖、工程樁位圖、用地位置圖、套繪都市
          計畫圖之地籍圖及工程設計圖或規劃設計圖(涉及工程或規劃
          設計時檢附)。
        2.文件資料:係指變更理由、用地面積、變更後用途、工程設計
          書或規劃設計書(涉及工程或規劃設計時檢附)及工程設計或
          規劃過程之相關文件(公文或內部之簽呈,視個案需要請需地
          單位提供)。
        3.撰寫事及財務計畫所需資料:指用地取得方式(價購、御收或
          撥用)、用地取得經費及來源、用地取得時程及主辦單位。
        4.其他:視個案需要請本府需地單位提供。

七、為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作業需要,本府需地單位應配合協助下列事
    項:
  (一)進行工程設計或規劃前,如該計畫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需
        地單位通知本局列席相關會議,以利案情推行。
  (二)提供本原則第六點之相關資料及必要之說明。
  (三)協助本局套繪設計圖、地籍圖及都市計畫圖。
  (四)是否需擬定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說明。
  (五)公開說明會及各級都委會派員配合說明。
  (六)辦理個案變更如需辦理用地面積、範圍和地形圖之測定,亦請配
        合協助辦理。

八、有關協助本府需地單位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所需支出之都市計畫
    二原圖、藍晒圖製作、文具、測量等相關業務費用支出,因本局未編
    列相關費用支應,原則上由本府需地單位支付並逕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