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之工程督導小組設置事宜,以查驗督導機制
提升工程品質,預防工程缺失,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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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屬機關(單位)或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單位)】辦理道
路、下水道、橋樑、水利、公有建築物及其他公共工程(包括年度預
算、統籌款、代收代付方式補助及颱災修復之工程),主辦機關(單
位)或其上級機關(單位)得設置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
本小組冠以設立之主辦機關(單位)之名稱。
非經常性辦理工程之主辦機關(單位)得報經其機關(單位)首長核
可,委託其他工程機關(單位)執行施工品質督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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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設召集人一人,由主辦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單位
)之主管或副主管兼任,小組成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由召集人選
派二至三位二級主管或資深工程人員擔任,於個案工程品質實施查驗
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驗工作且無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工程專業機構或學術單位協同查驗,其費
用由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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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查驗範圍為主辦機關自辦或委辦工程標案。
查驗件數如下:
(一)契約金額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每案查驗一次以上。
(二)契約金額二千萬元以下之工程標案,抽驗工程案件量不低於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予以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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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驗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事先通知或不通知逕往查驗。
辦理查驗時,監造單位及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工程簡報資料,陳列
品質相關文件紀錄、材料檢試驗記錄,備妥取樣設備機具,廠商並應
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
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並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
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
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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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查驗主要項目如下:
(一)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
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查核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
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二)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
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
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三)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
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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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查驗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安排查驗行程:由本小組排定查驗行程,並通知設計監造單位
及廠商準備相關資料及機具,廠商之工程專業人員應到場說明
。
2.督導成員分派:由召集人指派二至三位小組成員負責工程查驗
事宜。
(二)現場作業:
1.工程簡報:設計監造單位及廠商簡報工程執行概況及品質管理
落實情形。
2.現場施工查驗:以主體結構及水電工程之進度及施工品質為主
,並包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工地環境管
理及相關事項,其查驗結果載明於督導紀錄。
3.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或其他施工材料取樣試驗:
(1)取樣位置:由本小組抽驗人員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選擇適當
位置,混凝土每組鑽心取樣至少三個試體;瀝青混凝土厚度
及壓實度試驗至少五個試體。
(2)試驗方式:本小組抽驗人員應攜回試體送公立材料試驗室、
或具認證之試驗單位;承包商若未派員會同試驗,視同棄權
,不得異議。
4.工程相關書面資料查驗:查驗設計圖說、品管文件、工程契約
、施工計畫、監造計畫、施工相片、檢試驗報告及其他工程品
質相關書面資料,確認是否符合施工品質要求。
5.品質檢討會:本小組成員提出缺失改善意見,廠商答覆缺失改
善事項。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工程品質缺失應改善事項通知監造、廠商限期改善,並於
規定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後之照片送本小組
核辦。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本小組必要時得派員再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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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辦理查驗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假藉查驗之名,妨礙主辦機關(單位)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驗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驗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驗監督。
(七)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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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驗工程缺失及改善結果視為採購文件,應予併同工程估驗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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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未訂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暨
查驗作業規定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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