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暨查驗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之工程督導小組設置事宜,以查驗督導機制
    提升工程品質,預防工程缺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機關(單位)或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單位)】辦理道
    路、下水道、橋樑、水利、公有建築物及其他公共工程(包括年度預
    算、統籌款、代收代付方式補助及颱災修復之工程),主辦機關(單
    位)或其上級機關(單位)得設置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
    本小組冠以設立之主辦機關(單位)之名稱。
    非經常性辦理工程之主辦機關(單位)得報經其機關(單位)首長核
    可,委託其他工程機關(單位)執行施工品質督導業務。

三、本小組成員設召集人一人,由主辦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單位
    )之主管或副主管兼任,小組成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由召集人選
    派二至三位二級主管或資深工程人員擔任,於個案工程品質實施查驗
    時派(聘)兼之,並於完成查驗工作且無處理事項後免兼之。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工程專業機構或學術單位協同查驗,其費
    用由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四、本小組查驗範圍為主辦機關自辦或委辦工程標案。
    查驗件數如下:
  (一)契約金額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每案查驗一次以上。
  (二)契約金額二千萬元以下之工程標案,抽驗工程案件量不低於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予以
        調整。

五、查驗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事先通知或不通知逕往查驗。
    辦理查驗時,監造單位及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工程簡報資料,陳列
    品質相關文件紀錄、材料檢試驗記錄,備妥取樣設備機具,廠商並應
    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
    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並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
    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
    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六、本小組查驗主要項目如下:
  (一)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
        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查核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
        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二)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
        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
        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三)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
        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七、本小組查驗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安排查驗行程:由本小組排定查驗行程,並通知設計監造單位
          及廠商準備相關資料及機具,廠商之工程專業人員應到場說明
          。
        2.督導成員分派:由召集人指派二至三位小組成員負責工程查驗
          事宜。
  (二)現場作業:
        1.工程簡報:設計監造單位及廠商簡報工程執行概況及品質管理
          落實情形。
        2.現場施工查驗:以主體結構及水電工程之進度及施工品質為主
          ,並包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工地環境管
          理及相關事項,其查驗結果載明於督導紀錄。
        3.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或其他施工材料取樣試驗:
         (1)取樣位置:由本小組抽驗人員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選擇適當
            位置,混凝土每組鑽心取樣至少三個試體;瀝青混凝土厚度
            及壓實度試驗至少五個試體。
         (2)試驗方式:本小組抽驗人員應攜回試體送公立材料試驗室、
            或具認證之試驗單位;承包商若未派員會同試驗,視同棄權
            ,不得異議。
        4.工程相關書面資料查驗:查驗設計圖說、品管文件、工程契約
          、施工計畫、監造計畫、施工相片、檢試驗報告及其他工程品
          質相關書面資料,確認是否符合施工品質要求。
        5.品質檢討會:本小組成員提出缺失改善意見,廠商答覆缺失改
          善事項。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工程品質缺失應改善事項通知監造、廠商限期改善,並於
          規定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後之照片送本小組
          核辦。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本小組必要時得派員再予查驗。

八、本小組辦理查驗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假藉查驗之名,妨礙主辦機關(單位)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驗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驗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驗監督。
  (七)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九、查驗工程缺失及改善結果視為採購文件,應予併同工程估驗文件保存
    。

十、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未訂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暨
    查驗作業規定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