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暨查驗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1日
二十、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時,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
      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之,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
      系統備查: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工
          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