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時,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 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之,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 系統備查: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工 人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