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附則
五十二、本府所核發之運送憑證、餘土處理紀錄表及轉運、再利用憑證由 本府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訂定之,並酌收工本費。
五十三、為有效管理本縣轄區內之餘土,本府得委託相關人民團體或學術 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其委託內容以契約方式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