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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資源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 1月18日臺北縣政府91北府工養字第 09100286962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5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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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 8月20日臺北縣政府91北府工養字第 09104810981號令修正 發布第21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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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臺北縣政府92北府工養字第0920099662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5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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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 1月11日臺北縣政府94北府工養字第0940007458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53點(原名稱:臺北縣政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 物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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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6月 3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養一字第 09803606941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5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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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 1月20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養一字第0981076528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53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 0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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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養二字第1000575145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