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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十五點規定之工程施工督導小組設置事宜,以提升工程品質,預防
    工程缺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設置機關)應設置督
    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針對設置機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主
    辦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進行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等之督導工作。
    前項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如下:
  (一)工務局。
  (二)水利局。
  (三)農業局。
  (四)教育局。
  (五)環境保護局。
  (六)城鄉發展局。
  (七)交通局。
  (八)觀光旅遊局。
  (九)文化局。
    本小組應冠以設立機關之名稱。

三、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設置機關之首長或
    其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兼之,本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由設置機
    關選派二人至三人二級主管或資深工程人員擔任內派委員。
    本小組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工程專業人士、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委員
    ,其費用由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本小組之相關行政作業由設置機關辦理。

四、本小組督導範圍為主辦機關自辦或委辦工程標案,其督導件數比率如
    下:
  (一)契約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標案,每案至少督導一次。
  (二)契約金額未達一定金額之工程標案,督導件數比率不低於當年度
        執行工程標案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予以
        調整。
    前項之一定金額,於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為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
    第一類之區公所為一千萬元;第二類之區公所為七百五十萬元;第三
    類之區公所為五百萬元。
    前項各類區公所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板橋、樹林、土城、中和、永和、新莊、新店、三重、
        汐止、蘆洲區公所。
  (二)第二類:淡水、瑞芳、三峽、鶯歌區公所。
  (三)第三類:五股、泰山、林口、深坑、石碇、坪林、三芝、石門、
        八里、平溪、雙溪、貢寮、金山、萬里、烏來區公所。

五、督導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導。
    辦理督導時,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工程簡報資料,
    陳列品質相關文件紀錄、材料檢試驗記錄,備妥取樣設備機具,並應
    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未規
    定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該費用由主辦機關
    負擔;其與規定不符,該費用由承攬廠商負擔。

六、本小組督導項目如下:
  (一)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
        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
        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二)承攬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
        查、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
        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三)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
        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七、本小組督導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安排督導行程:由本小組排定督導行程,並通知主辦機關準備
          相關資料及機具。
        2.督導委員分派:由召集人指派二人至三人督導委員負責工程督
          導事宜。
  (二)現場作業:
        1.工程簡報:設計、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簡報工程執行概況及品
          質管理落實情形,承攬廠商之工程相關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說
          明。
        2.現場施工督導:以主體結構及水電工程之進度及施工品質為主
          ,並包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工地環境管
          理及相關事項,其督導結果應載明於督導紀錄。
        3.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鑽心取樣試驗或其他施工材料取樣試驗:
          應依契約規定辦理,送驗時須併同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送具認
          證( TAF)之試驗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若未派員會同試
          驗,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4.工程相關書面資料督導:查閱設計圖說、品管文件、工程契約
          、施工計畫、監造計畫、施工相片、檢試驗報告及其他工程品
          質相關書面資料,確認是否符合施工品質要求。
        5.品質檢討會:督導委員提出優點及缺失應改善之意見,並由主
          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就督導意見不正確處,予以澄清
          。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督導所提出應改善事項通知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攬廠
          商限期改善,並於規定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
          後之照片送本小組核辦。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本小組必要時,得派員再予督導。

八、本小組辦理督導時,督導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假藉督導之名,妨礙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督導之便,蒐集與督導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督導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督導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督導。
  (七)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九、本小組應落實督導及缺失改善追蹤作業,本府將依新北市公共工程執
    行績效考核作業要點進行績效考核。

十、第二點以外之本府一級機關視業務需要,得成立督導小組或洽請設置
    機關之督導小組代為辦理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