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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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十五、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需要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
      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