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應邀列席提供意見之學
  者及檢察官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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