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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係屬需高度配合現場狀況方能精確計畫
數量之事項,且明確訂於建築法第54條、本縣建築管理規則第19條相關規
定,為免起、承、監造人因設計人未能精確掌握現況肇致剩餘土石方有所
更正,而必須奔波備查後再辦理申報造成時程延宕,建造執照(或變更設
計)案內涉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剩餘土石方控管方式:
  (一)回歸法令規定,統一事權,應由承造人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納
        入施工計畫書,並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開工前申請備
        查。
  (二)除涉及主要構造變更需併同辦理變更設計者,應向本府工務局(
        建照管理課)辦理變更設計修正剩餘土石方數量外,由監造建築
        師簽證負責,並由本府工務局(施工管理課)主政辦理。
  (三)若有修正時,得由承造人(主任技師)、監造人簽證後,於放樣
        勘驗前再送本府工務局(施工管理課)變更備查,俾收申報、管
        控、查核一條鞭之效,以竟事功。
二、嗣後加註方式:
    本府工務局(建照管理課)於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核准時配合於
    執照上加註:「本建照案土方數量經設計人簽證計算為約挖方:**
    立方公尺,填方:**立方公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於申報開
    工前將其納入施工計畫書申請備查。」。
三、已予加註事項之處理:
    如有變更時,比照前開一方式,不需再向本府工務局(建照管理課)
    辦理更正,直接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納入施工計畫書,依前項變更
    程序辦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