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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案內涉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臺北縣政府北府工建字第 0960595300號函訂定發布 全文1點(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號 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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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建字第1000632817號令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