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犬隻晶片植入稽查工作,本府稽查人員得出入犬隻比賽、繁殖、
  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及公眾出入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
  相關法規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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