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及其
  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動物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防治所):辦理犬隻登記、生體檢
      查、狂犬病預防注射、收容管理等事項。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遊蕩犬隻捕捉及犬隻污染環境取締事項。
  三、本府警察局:辦理犬隻傷人、妨害安寧、被虐待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本府衛生局:發生狂犬病時,會知防治所辦理各類防治事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得委辦鄉(鎮、市)公所執行。
  第一項第一款犬隻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事項,得委託動物
  醫院辦理;犬隻收容管理事項得委託民間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收容管理之處所,其管理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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