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遊蕩戶外顯係無主犬隻,應捕捉送交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繫留,並依下
  列規定處置:
  一、限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七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逾前款期限未領回之犬隻,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養者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前項犬隻收容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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