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蕩戶外顯係無主犬隻,應捕捉送交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繫留,並依下 列規定處置: 一、限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七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逾前款期限未領回之犬隻,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養者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前項犬隻收容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