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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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展覽參觀服務,其門票收費
如附表一。
本館提供之坑道體驗及淘金活動體驗,其門票收費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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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本館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
表三。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或由本館協辦之活動,經
本館核定,得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經本館核定,得收取半
數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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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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