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法規命令草案公告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落實行政行為應循公開與民主之程序,就臺北縣政府(以下
    稱本府)及所屬機關擬訂法規命令草案公告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時機:本府及所屬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擬訂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
    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悉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公告。

三、公告方法:
  (一)法定公告方法:刊登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二)補充方法:除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外,並上載於本府網站。
  (三)其他:除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辦理公告外,並得以通知新聞媒體
        採訪報導或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四、公告內容:
  (一)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訂定機關之名稱(即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名稱),其依法應由
          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2.訂定之法律依據。
        3.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4.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所定期
          間自公告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二)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者,得僅刊登草案主要內容,但應將草
        案全文上載本府網站,並於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內註明草案全文於
        本府網站可供查閱之意旨。草案全文包括草案總說明、條文及逐
        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五、作業方式:
  (一)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者,由起草擬訂法規命令之業務單位(以下
        稱提案單位)擬妥公告內容簽奉核可後,預留繕校期間五日、公
        報作業期間十二日至十六日,送交秘書室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告刊登於新聞紙者,應刊登於本縣發行之日報顯著版面,且應
        刊登三日以上。所需費用由提案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三)提案單位應將簽奉核可之公告內容,自行使用臺北縣資訊服務站
        管理維護系統( http://www.tpc.gov.tw/apsys/index.htm)-
        布告欄-北縣公告系統上網公告,並於公告事項最末段書寫「歡
        迎就草案內容提供意見  E-mail:(各單位電子信箱)@ms.tpc.
         gov.tw ,供本府參考。」

六、意見之處理:人民就草案內容陳述之意見,提案單位認其足供參酌者
    ,應據以修正草案;如認不宜採納者,亦應於草案之說明中記載其意
    見及不宜採納之理由。

七、程序終結:提案單位於所定陳述意見期間經過後,應將公告之法規命
    令草案、人民陳述之意見及提案單位處理意見,併送本府法規委員會
    (以下稱法規會)擇期審查。

八、過渡條款:已簽奉核可而未辦理公告之法規命令草案,其未於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布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法規命令草案簽奉核可後已移送法規會,而尚未審查完竣者,應
        由提案單位依本注意事項三至七之規定辦理公告後,再將該草案
        、人民陳述之意見及提案單位處理意見,併送法規會審查。
  (二)法規命令草案已經法規會審查完竣而提報縣務會議審議者,應由
        提案單位依本注意事項三至七之規定辦理公告後,再將該草案、
        人民陳述之意見及提案單位處理意見,逕提縣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