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推動行政作業程序標準化績效評核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核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行政作業程序推動績效,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應將一般行政業務及辦理人民申請案件之作業流程,訂定標準
    作業程序文件並公告及上網周知。標準作業程序文件應力求分類明確
    ,以加速文件擷取效率,並藉由標準作業程序文件,減少行政錯誤,
    增進行政效能。

三、各機關應發揮三級品管精神,由各機關首長督導所屬員工,積極推動
    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之訂定、修正及管制作業,使各項行政作業程序標
    準化。

四、各機關應依附表一規定之辦理時程及推動作法積極辦理,訂定標準作
    業程序文件,文件如涉及其他機關共同辦理或審查者,其訂定或修正
    應與相關機關協商確認。

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應組成評核小組,並由
    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每年就各機關推動行政作業程序標準化
    績效進行評核。

六、評核小組應就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建立情形、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內容及
    流程之正確性、機關標準作業推動及教育訓練情形,及研考會二級品
    管抽查改善情形等進行評核,並將評核成績簽報獎懲,提供各機關推
    動行政作業程序標準化改進方向,評核小組之評核指標、權重及檢查
    方式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七、評核成效優良之機關,除列為該機關年終考績甲等比例之參考依據外
    ,第一名者其所屬相關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研考人員各記功乙次;
    第二名者其所屬相關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研考人員各嘉獎二次;第
    三名者其所屬相關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研考人員各嘉獎乙次。

八、評核成效不彰之機關,除要求該機關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得依照實
    際情形就相關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研考人員專案簽報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