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核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行政作業程序推動績效,以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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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應將一般行政業務及辦理人民申請案件之作業流程,訂定標準
作業程序文件並公告及上網周知。標準作業程序文件應力求分類明確
,以加速文件擷取效率,並藉由標準作業程序文件,減少行政錯誤,
增進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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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發揮三級品管精神,由各機關首長督導所屬員工,積極推動
標準作業程序文件之訂定、修正及管制作業,使各項行政作業程序標
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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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依附表一規定之辦理時程及推動作法積極辦理,訂定標準作
業程序文件,文件如涉及其他機關共同辦理或審查者,其訂定或修正
應與相關機關協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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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應組成評核小組,並由
研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每年就各機關推動行政作業程序標準化
績效進行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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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核小組應就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建立情形、標準作業程序文件內容及
流程之正確性、機關標準作業推動及教育訓練情形,及研考會二級品
管抽查改善情形等進行評核,並將評核成績簽報獎懲,提供各機關推
動行政作業程序標準化改進方向,評核小組之評核指標、權重及檢查
方式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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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核成效優良之機關,除列為該機關年終考績甲等比例之參考依據外
,第一名者其所屬相關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研考人員各記功乙次;
第二名者其所屬相關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研考人員各嘉獎二次;第
三名者其所屬相關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研考人員各嘉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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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核成效不彰之機關,除要求該機關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得依照實
際情形就相關主管及相關承辦人員、研考人員專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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