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年度施政計畫之執行、管
制與評核,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依臺北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年
度施政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府要點)第二十八點之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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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制計畫: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
畫經核定由本府列管者。
(二)自行管制計畫: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經核定由各機關自行列
管者。
(三)計畫主管機關:主管各項施政計畫之本府一級機關。
(四)計畫主辦單位:實際執行各項施政計畫之本局各科(室)。
(五)選項作業:將本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納入本府管制或自行管制
之作業。
(六)作業計畫:本府各機關為執行年度施政計畫而訂定之預定工作計
畫。
(七)年累計進度:列管施政計畫年度內累計之執行進度。
(八)總累計進度:列管施政計畫整體累計之執行進度。
(九)不可抗力因素:指天災、事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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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依本府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分為本府管制
計畫(計畫類)及自行管制計畫二級予以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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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本府管制者,均應列為本局自行管制。但經
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分級列管項目審查會決議不納入管制者,不在此限
。
本局研考單位應確實掌握及督導管制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即時協助計
畫主辦單位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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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分級管制選項作業:年度施政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應依本府
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擬定年度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
1.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本局研考單位應協助計畫主辦單位擬定
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之依據。必要時,本局研考單位得
就計畫主辦單位所擬作業計畫之內容、辦理期程等填報事項召
開作業計畫審查會檢討修正。
2.本府管制計畫: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本府要點第七點規定,至本
府研考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研考系統)填列作業計畫,由
本局研考單位負責初審,並經本局會計單位審查及局長或其授
權人核定後,於一月二十日前送本府研考會複審及公告。
3.自行管制計畫:計畫主辦單位應依附件一格式提報作業計畫,
由本局研考單位負責審查並於二月二十日前經局長或其授權人
核定。
4.管制計畫由本局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主辦者,本局研考單位得視
業務性質指定其一負責綜合作業,受指定者並應主動協調各相
關單位,確定分工,彙擬作業計畫。
5.年度內新增本府管制計畫案件,計畫主辦單位應於核定日起十
二日內依規定完成該項作業計畫之填報並送本局研考單位初審
,並於核定日起十五日內送本府研考會複審及公告。
(三)定期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府管制計畫管考週期為月報,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為季報
。
2.本府管制計畫之計畫主辦單位,應於管考週期次月六日前於研
考系統詳實填報最新執行情形(含執行進度、辦理情形及落後
原因分析等),送本局研考單位審查,並會辦本局會計單位及
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由本局研考單位彙送本府研考會彙辦
。
3.自行管制計畫由本局二個以上單位共同主辦者,本局研考單位
得視業務性質指定其一負責填報最新辦理情形及其相關資料。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局研考單位依管考週期進行控管,並按季將
辦理情形簽奉局長核定後,送本府研考會備查(格式如附件二
)。
4.管制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計畫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填列落後
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本府管制計畫年累計進度落
後百分之五以上、自行管制計畫年累計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者,應由本局研考單位提報主管會議確實檢討改善。
(四)實施查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局研考單位得運用書面或實地查證方式,辦理管制計畫查證
作業,以追蹤檢核案件執行進度,及時發現執行障礙並協調解
決。
2.查證範圍:
(1)配合本府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查證者。
(2)本府管制計畫年累計進度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五且落後期間
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3)自行管制計畫年累計進度落後幅度超過百分之十且落後期間
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4)視實際需要進行不定期查證。
3.查證發現問題屬計畫主辦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跨
單位者,應責成計畫主辦單位自行協調解決,於協調不成時,
應立即反應上級主管或主辦查證之研考單位協助解決。
(五)年度評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本府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2.評核項目:各計畫主辦單位於年度終了時,應就本府管制及自
行管制計畫分別辦理執行績效評核。但該計畫有本府要點第十
六點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得經核定免辦理評核,逾期不得提
出申請。申請免辦理評核之程序如下:
(1)本府管制計畫:應依本府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及格式辦
理。
(2)自行管制計畫: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填具自行管制計畫申
請免評作業審查表(格式如附件三)向本局研考單位提出申
請,並由研考單位簽報局長核定。
3.評核程序:
(1)本府管制計畫:應依本府要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第一至三
項規定及格式辦理。
(2)自行管制計畫:區分為計畫主辦單位自評、本局複核及評核
結果公告等程序,計畫主辦單位應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
自評績效報告,本局研考單位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
核作業並將評核結果送研考會備查。
4.評核方式及本局評核小組之組成,由本局研考單位於年度結束
前一個月擬定實施計畫,簽陳局長核定後實施。
5.各級管制計畫年度評核指標及權數配置:
(1)本府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依據本府要點規定辦理
。
(2)自行管制計畫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比照本府管制計畫評核
指標及資料格式辦理。(評核指標及資料格式如附件四、五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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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年度施政計畫評核分數奉核定後,計畫主辦單位相關主管及主要
承辦人員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
達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已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未達六十
分者為丁等。
(二)本府管制計畫:依本府要點第二十點至第二十四點規定辦理。
(三)自行管制計畫:按前款獎懲標準降一級辦理。
本局研考單位應依前款規定,於自行管制計畫之評核結果核定後
一個月內,依計畫評核結果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
辦理獎懲者,不在此限。
依本點第一款評核結果為丙等及丁等之案件,經積極協調及解決
問題,且因本府要點第二十一點所列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變更或
具特殊事由致計畫執行延宕,計畫主辦單位得報請本局研考單位
簽陳局長核定,免予懲處。
(四)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予以敘獎或懲處時,其累計最高獎懲額
度以記大功一次或記過一次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
畫者,以獎懲額度較高之一項計畫辦理獎懲。但計畫主辦單位主
辦本府管制計畫之人員,其執行計畫之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得不
予獎懲。
(五)評核結果優等及甲等之案件,如有協辦人員,得酌予獎勵,其個
人敘獎額度不得等同主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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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整及撤銷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作業計畫內容調整或撤銷管制,應依據本府要點第十二點至
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二)前款申請調整或撤銷管制作業計畫案件,其屬本府管制計畫,由
本局計畫主辦單位簽會本局研考單位、會計單位並會辦研考會及
主計處後,陳報縣長核定;屬自行管制計畫,由計畫主辦單位簽
會本局研考單位、會計單位並會辦研考會及主計處後,陳報局長
核定,並送研考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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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主辦單位所報年度作業計畫、執行進度、年度評核報告及相關資
料,均應先會請本局會計單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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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中新增管制計畫項目,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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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各單位應將管制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參考及改善執行缺失之
參考。
本局各單位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預算與概算需求時,應併附相
關施政計畫前二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供本局研考及會
計單位辦理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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