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加強本府相關
    機關之協調與聯繫,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推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方案之研擬、審議及推動。
    (二)各執行機關關於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措施之協調事項。
    (三)督促各執行機關行使職權。
    (四)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方案、措施事項。

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六、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所需之經費,由本局年度編列之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