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之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以下簡 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 地政局、經濟發展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交通局、新聞局、文化 局、教育局、社會局及農業局局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