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第19點及新北市政府提昇文書流程
管理績效檢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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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處理時效管制原則:
隨到隨辦、辦結歸檔,以承辦人自我管理為主,研考人員稽催管制為
輔,並確實落實全程管制、全案管制、全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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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承辦人於請假、公差時,應落實職務代理機制於公文管理系統設定
職務代理人,俾利於公文流程發生爭議時釐清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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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日收文、發文與歸檔公文時間:
(一)收文:登記桌每日上午 9時、11時、下午 4時計收文 3次,除公
務信件外均應依文書處理程序辦理收文、登錄、取號,並依公文
性質分別登錄一般公文、人民申請案、人民陳情案、訴願案及法
院來文。
(二)發文:登記桌每日上午10時及下午 3時發文計 2次。但有緊急公
文時,應隨時辦理發文。
(三)歸檔:登記桌於每日下午 5時完成存查案件歸檔作業,並製作歸
檔案件清單,依檔案作業相關規定按月建立專卷,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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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文分文:
承辦人應每日於公文管理系統簽收文,如有非屬職掌或權責之公文者
應立即依第七點規定辦理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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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文原則:
(一)來文事由、性質、目的明確,係某單位主辦業務範圍者,分該單
位承辦。
(二)來文事由涉及 2個以上單位,但其中與某一單位有關之業務顯較
其他單位為多;或為主要部分;或屬主要業務者時,分該單位主
辦,其餘有關單位則會同辦理或協助辦理。
(三)來文事由內容廣泛,涉及 2個以上單位時,依該文內容所設單位
之先後次序分第 1個涉及單位主辦,其餘有關單位則會同辦理或
協助辦理。
(四)來文事由與各單位均無明顯關係時,由秘書室協調後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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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文改分:
遇有承辦爭議之公文,如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局長
或持局長授權章之主管核章同意後,於 1日內將改分表(附表 1)併
同公文退回登記桌改分,超過 1日者,仍由原受分文單位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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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文作業:
(一)待發之公文承辦人應檢查附件是否齊全,文與封是否相符後整齊
送收發人員辦理登錄。
(二)收發人員應依電子交換規定檢核公文附件,依受文清單檢核電子
交換與郵寄文與封是否相符後辦理發文監印後再封固遞送。
(三)各機關或民間組織、企業、個人如經電子公文數位認證者應是適
合電子交換之單位,應以電子公文交換行之,如對方於 3日仍未
於電子交換系統內確認則應即時補以紙本文遞送並於紙本文右上
角蓋已電子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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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文書簡化:
(一)本局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單位函(書函)或便
簽行之,或將原文影印 1份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方式處理。
(二)本局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直接利用內部網路
轉登或辦理,無須另外行文。
(三)接到之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不
必行文答復。
(四)屬本局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利用內部網路,以登載或以電子
郵遞方式告知;其採電子郵遞方式者,須確認相關收受人員必能
獲知該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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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文催辦:
(一)承辦人員對經辦案件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或存查之日止應負各流
程查催之責。
(二)收發人員之管制催辦處理為輔。
(三)研考人員每日依公文管理系統電子郵件事前稽催通知表,送請直
屬主管督促所屬限期辦結,被稽催之承辦人員應註明未辦結原因
。另逾期10日以上仍未辦結者,將於當月局務會議中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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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績效檢核:檢核小組成員及檢核時程、方式:
(一)由秘書室專責研考、秘書、主任組成檢核及輔導小組,每日隨
機抽檢發文及歸檔30%公文量,並將公文缺失表(附表 2)每
週陳報局長核閱。
(二)每週公文缺失統計情形併入公文處理成效檢核表公文處理品質
項目(附表 3)合計分數,並據以作成公文處理成效檢核結果
報告每月陳報局長核閱。
(三)檢核成績計算:依照公文處理成效檢核表各項受檢項目得分之
總和即為實際得分,檢核成績等第如下:
優等:總分90分以上者。
甲等:總分80以上未滿90分者。
乙等:總分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丙等:總分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丁等:總分未滿6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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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懲:
(一)檢核成績列入年終考核各科室甲等及乙等比例分配參考。
(二)檢核成績為丙等以下者,請該科室提出專案報告,並得依實際
情形就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由檢核及輔導小組專案簽報議處
。
(三)如發現有「新北市政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第22點所規定
之重大情事,則依該要點並參照本府公文處理時限暨逾期懲處
標準表規定,由檢核及輔導小組專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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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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