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
  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有關機關代表。
  二、公益團體代表。
  三、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公益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
  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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