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 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有關機關代表。 二、公益團體代表。 三、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公益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 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