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法人、團體、機關或
學校(以下簡稱認養人)認養臺北縣所轄海岸,以協助海岸之清潔維
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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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所轄海岸,指本縣濱海鄉(鎮、市)公所選定之管轄海岸
區段,每段長度5百公尺以上,並應註明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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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養得以提供清理經費或派員清理二種方式為之。
認養期間內,每月應定期清潔維護認養海岸之次數如下:
(一)每年5月至10月止,每月至少2次以上。
(二)每年11月至翌年4月止,每月至少1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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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養人應填具申請書,送經本局或各該轄海岸之鄉(鎮)公所審核許
可後,簽訂認養契約書。
前項與各轄海岸之鄉(鎮)公所簽訂之認養契約書,應由該公所函請
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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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協助事項如下:
(一)得提供海岸清理所需清理工具(如垃圾袋、手套等)。
(二)協助清運認養所清理之廢棄物。
(三)協助認養人進行認養海岸於天然災後之清理工作。
(四)其他必要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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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主動認養本縣海岸之認養人,依所認養之海岸長度以每 1百公尺
,本局核發志願認養海岸榮譽卡乙張,並以每 1百公尺計次核卡配額
,以認養人提供之員工名單,製作核發該志願認養海岸榮譽卡。
持前項證明進入本縣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
教設施(如附件),享有免費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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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認養本縣海岸之認養人,其抵扣稅負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提供清理經費者:由本局出具證明,列報營利事業當年之捐贈費
用。
(二)派員清理者:如屬對外購買之勞務,且購入時已決定供作捐贈政
府之用,應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作為當期銷項稅額之
抵扣;如屬認養人之員工所提供之勞務,應依規定列報營利事業
之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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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認養人對其所認養之海岸得自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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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養人應於認養海岸區段之適當地點,設置海岸清理認養告示牌,內
容須標明認養人名稱、認養期間,認養範圍、申訴專線等資料,並得
標示識別標幟,提供民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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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養人於接獲民眾申訴認養海岸髒亂電話通知時,應儘速派人清理;
並按月填報維護成果報表,於當月底前檢送認養海岸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清潔隊彙整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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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認養期間認養人之執行成效,經本局海岸清潔維護考核後,如認定
績效優良者,予以專案獎勵,並得採取適當方式,如公開表揚或頒
發認養獎牌等,以鼓勵推動認養。
考核如認定不良或認養人未依時定期派員清理認養海岸者,即以終
止認養,並拆除認養告示牌及撤銷本局所核發之志願認養海岸榮譽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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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養人於清理維護所認養之海岸時,應自行注意安全,如於清理維
護過程中造成意外事故,應由認養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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