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土污基金約用人員約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法源依據:
    本要點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補助地方環保機關約用人員約用原則」訂定。

二、人員性質及法規適用:
  (一)依本要點聘用之約用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係屬指非依公務
        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臨時人員,除應適用勞
        動基準法外,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
        用要點」規定。其所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且為臨時性、
        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
  (二)約用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以及「公務人員俸
        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教人
        員保險法」及其他人事法令規定。
  (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經費來源及員額核定:
  (一)約用人員之薪資及年終獎金均由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
        金補助之經費支用,差旅費及加班費由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二)約用人員員額及經費需求,係每年依環保署核定之額度進用。
  (三)如環保署補助進用約用人員之經費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者,本局
        得預告與已進用之約用人員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相關規定辦理。

四、工作內容:
    專責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推動之相關工作。

五、進用資格及進用方式:
  (一)約用人員須為國內外大學、研究所相關科系畢業。
  (二)約用人員之進用方式,以於人事行政局網站發佈公告,再進行公
        開甄選為原則。

六、利益迴避:
    本局各級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局之
    約用人員。

七、核薪及報酬薪點:
  (一)新進約用人員薪資以最低薪點( 280)起敘,後續每年依考核成
        績決定升等、維持或終止契約。獲升等評定者,隔年一月份起薪
        級提升一級,並以七級為最高限度。
  (二)有以下情況者,約用人員不得升等:
        1.新進約用人員服務未滿一年者。
        2.約用人員之年度考核成績未達甲等者。
        註:約用人員實際發佈升等時機需配合年度考核成績之公布時間
            ,若合乎升等條件者,自一月份起之薪資落差部分,將以補
            發之方式辦理。
  (三)約用人員薪級及薪點相關條件如附表。
  (四)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核定之約聘僱人員通案薪點折合率支給報酬
        。
  (五)有關約用人員其他人事費用(如退休金、資遣費等)及保險等,
        由本局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

八、契約內容及期限:
  (一)約用人員之約用期限、報酬薪點、工作時間、差假、退休金、保
        險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以契約訂之。
  (二)約用人員之約期,最長以一年(簽約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為限。但工作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
        約定之。如因業務需要期限超過一年時,則每年簽訂契約書一次
        。
  (三)約用人員欲提前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期間預告本局,經本局同意並辦妥一切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
        。

九、人事管制及考核獎懲:
  (一)約用人員工作時間及差假規定應依勞動基準法及本局工作規則辦
        理。奉派出差時,亦比照本局人事規定請領差旅費。
  (二)本局對所屬約用人員應辦理平時考核,並視表現辦理獎懲。
  (三)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一年(指每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者,本局
        將於年終辦理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服
        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得比照參加年終考核,考核成績
        僅作為續約與否之依據。
  (四)約用人員年終考核方式,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共分為工作品質
        (35%)、服務態度(15%)、品德操守(15%)、差勤管理(
        15%)與其他項目(20%)等評核項目,總分以 100分為滿分,
        並分甲、乙、丙三等,甲等,80分以上;乙等,70分以上,不滿
        80分;丙等,不滿70分。其獎懲標準如下:
        1.甲等:晉薪點一級,並予續約。
        2.乙等:留原薪點,並予續約。
        3.丙等:不予續約。
  (五)約用人員除考核列丙等依規定不予續約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局得預告終止契約:
        1.精簡、整併或組織變更時。
        2.因不可抗力因素暫停工作逾一個月以上時。
        3.預算未獲通過或補助者。
        4.業務緊縮時或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
          作可供安置時。
        5.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適任時。
        前項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六)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局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2.對業務往來環保從業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者。
        4.違反本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公有財產或其他環保署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務秘
          密,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其他行為致本局或環保署受有重大損害者。

十、環保署管制:
  (一)約用人員之異動情形及考核成績由本局每季提報環保署備查。
  (二)環保署於約用人員到任時將審查其資格,及不定期抽查其工作狀
        況,並將抽查結果與建議送本局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三)約用人員表現納入環保署對地方績效考核之計分項目。

十一、專業訓練與能力認定:
    (一)約用人員應參與環保署規劃定期專業訓練課程,出席率與成績
          等相關證明文件將送本局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二)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且經複試未能通過者,屬不適任之情節重
          大事由,後續依本要點第九條第五款第五目及勞動基準法第十
          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