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員工安全
與健康,依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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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章適用對象為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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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各級主管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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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各科室依權責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辦理下列
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一)規劃、辦理發包及履約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稽核。
(二)督導實施勞工安全衛生自動檢查。
(三)督導相關單位實施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
(四)督導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分析。
(五)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辦理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
(七)推動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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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修訂由停車營運科辦
理,執行單位為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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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各科室辦理工程採購時,應依勞動部頒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規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內容作為招標文件,並納入契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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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相關內容詳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辦理費用依職業安
全衛生法規定由本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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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章自動檢查相關規定,辦理下列各
項檢查事項:
(一)公務汽、機車各項安全性能定期實施檢查及保養
(二)辦公大樓應每年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且委託合格專業機構辦理檢
查:
1.升降機之檢查。
2.消防設備之檢查。
3.緊急逃生裝置。
檢查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並保存 3年: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部分。
(三)檢查結果。
(四)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五)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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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員工於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相關科室主管應立即確實
督導及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職業災害事故通報
作業流程(附件 1)辦理,並將事故發生經過、相關事證及後續調查
、改善對策等資料製成紀錄(可含事故現場及處理前後採證照片或錄
音圖檔)。另如發生下列職業災害,各科室應於 8小時內報告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前項職業災害發生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
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本點未規範事項,各科室應依勞動部
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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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章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刪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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