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市區
公車營運服務事項,特設臺北縣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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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縣轄市區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
撤銷)之審議事項。
(二)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籌備申請之審議事項。
(三)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評鑑之審議事項。
(四)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事項:
1.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3.申請路線別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4.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5.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6.補貼與營運服務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7.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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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
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交通、財政、主計及其他有關業務之代表。
(二)具有交通、財政、主計及其他有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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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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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置
組員若干人,由本府交通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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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小組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本會職權之初核作業及有關業務
,並得視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協同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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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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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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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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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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