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員巡場注意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有路外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
    場)服務品質、減少意外事件,特制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經營負責人應善盡管理人之責並維護停車場之財產設備安全,
    並設置巡場簽到簿,供停車場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員)每小時巡
    場及簽到。

三、本要點管理員巡場方式及定義如下:
  (一)管理員巡邏停車場應採「定時定點」或「不定時不定點」之正反
        方式巡邏。
  (二)所稱「定時定點」方式,係指管理員須於指定時間至停車場設置
        之巡場簽到簿(如電梯、角落、廁所、、、等)處簽名報到。
  (三)所稱「不定時不定點」方式:係指由管理員機動巡場。
  (四)採正反方式巡場方式,係指由管理員以第一次巡場由右邊開始,
        第二次由左邊開始,第三次由右邊開始、、、以此類推。

四、巡場注意事項:
  (一)注意臨時停車或月票停車之車輛有無異常。如車窗車燈未關者即
        時通知車主前來關閉(臨時停車者以車輛留有電話者為限)。
  (二)注意逗留人物:如為小朋友玩耍請他迅速離開以免發生危險,如
        發現可疑人物先從遠方觀察或出聲警示。
  (三)巡場時如遇停車場髒亂應立即整理。
  (四)巡場完畢後,應注意監視系統此時段有無異常。(五)凌晨巡場
        人員應登記過夜車輛。

五、每樓層至少應設一處巡場簽到簿(如附表一);另應增加設置之地點
    及標準如下:
  (一)每一樓梯間應加設一處。
  (二)同樓層每逾一百格汽車格應加設一處。
  (三)每一廁所門口處應加設一處。

六、設有廁所之停車場,應定期維護,並設紀錄表(如附表二)管考稽核
    。

七、設有發電機之停車場,應定期維修、試運轉,並設紀錄表(如附表三
    )管考稽核。

八、本府及管理機關應不定期稽查各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巡場狀況及紀錄
    ,若經查獲未依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