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務車輛調派使用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為發揮車輛使用功能、提高工作效率,並達節能減碳之政策要求,本
    局公務車輛(不含機車及垃圾車)之管理,除比照臺北縣政府依行政
    院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院授交總字第0九四000七二一六號函頒及
    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修正之「車輛管理手冊」(以下簡稱車管手冊)辦
    理外,另為考量本局業務特性,復依車管手冊第十九條一項五款訂定
    本補充規定。

二、本局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得敘明理由簽陳局長核定配置專屬公務車
    輛,並依車管手冊及本補充規定管理所屬車輛。

三、除簡任級以上之人員,車輛之申請核派,應以大眾捷運系統無法抵達
    之新北市偏遠地區或以載運物品為原則。

四、使用人應於事前覈實申請用車,駕駛人應依核派之時間及行程準時出
    車,使用人如因公臨時調整原申請之用車地點,應於任務結束後,立
    即通知車輛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車管)據以修正出車資料。

五、於每次任務結束後,駕駛人應於行駛紀錄表填註行駛公里數及每次加
    油數量,並請使用人註明日期時間簽證之,以備查核。

六、如因臨時緊急用車,應由使用人通知車管調派,並由車管補辦申派手
    續。

七、本補充規定自核定之次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