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
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附件二)方得
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
後,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
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四)各機關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
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
,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
(五)各機關員工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交事務單位視人數多
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核派,其核派規定由各機關訂定之。
(六)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
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七)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八)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
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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