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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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務車輛調派使用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制定依據

1. 車輛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8日
十九、各機關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
          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二)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其他緊急事故。
    (三)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附件二)方得
          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
          後,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
          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
    (四)各機關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汽
          車,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事務主管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
          ,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
    (五)各機關員工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交事務單位視人數多
          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核派,其核派規定由各機關訂定之。
    (六)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
          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七)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八)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
          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