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財產管理檢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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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財產管理、提高行政
    效率,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七十六點規定,設置「新北市政
    府觀光旅遊局財產管理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之,委員若干名,由會計、
    人事及政風主任組成。另由本局秘書室負責本小組之行政作業。

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
    ,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四、本小組對財產管理每年實施財產檢核一次,如有管理情形不佳者,應
    查明原因持續追蹤,必要時得不定期查核之。

五、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經管之財產是否依規定辦理登記或確定其權屬及其管理、使用及
        收益是否符合規定。
  (二)財產帳、卡是否依照市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規定設置。
  (三)經管之財產是否依規定定期實施盤點,並作成紀錄。
  (四)對盤點發現帳物不符(有帳無物、有物無帳)等缺失,有無追蹤
        處理。
  (五)經管之不動產有無用途廢止或被占用情形及其後續處理計畫。
  (六)機關首長、主管人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
        是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
        紀錄列冊點交。
  (七)員工離職時,是否已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全數交還。
  (八)財產保管是否善盡保管人之責定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
        修或報廢。
  (九)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十)報廢財產之變賣,是否依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
        業程序辦理。
  (十一)財產報告是否與主(會)計之財產帳目相符並按時造送。

六、前點各項檢核結果,本小組應提出檢核報告及改善建議,陳報局長核
    定及本府財產主管機關備查。

七、本小組得依財產管理檢核結果,提報相關人員之獎懲。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