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各機關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得邀集相關單位,組 成檢核小組辦理,由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負檢核之責 任,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前項檢核結果,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