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財產管理、提高行政
效率,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76點之規定,設置「臺北縣政府
觀光旅遊局財產管理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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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設召集人 1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之,委員若干名,由會計、
人事及政風主任組成。另由本局秘書室負責本小組之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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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
,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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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對財產管理每年實施財產檢核 1次,如有管理情形不佳者,應
查明原因持續追蹤,必要時得不定期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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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經管之財產是否依規定辦理登記或確定其權屬及其管理、使用及
收益是否符合規定。
(二)財產帳、卡是否依照縣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規定設置。
(三)經管之財產是否依規定定期實施盤點,並作成紀錄。
(四)對盤點發現帳物不符(有帳無物、有物無帳)等缺失,有無追蹤
處理。
(五)經管之不動產有無用途廢止或被占用情形及其後續處理計畫。
(六)機關首長、主管人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財產之交接,
是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
紀錄列冊點交。
(七)員工離職時,是否已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全數交還。
(八)財產保管是否善盡保管人之責定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
修或報廢。
(九)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十)報廢財產之變賣,是否依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
業程序辦理。
(十一)財產報告是否與主(會)計之財產帳目相符並按時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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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產管理之檢核結果,應對本局局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並應
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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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產管理之檢核結果,得分別予以相關人員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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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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