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租用民間拖吊車及保管場地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消除
    道路障礙,依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訂
    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三、本規定適用於對民間拖吊公司(以下簡稱拖吊公司)之拖吊車租用、
    委託、外包、指揮、管理、監督、考核之行為。

四、租用拖吊公司之招商程序,由本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公開招標
    方式辦理。

五、拖吊公司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之契約,每期以三年為限。但契約期間屆
    滿,尚未完成新案決標程序或新契約尚未簽約者,本局得視實際需要
    ,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單價延長契約,最長不逾六個月。

六、拖吊公司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之區域以新北市所轄區域為限。
    前項移置保管作業區域之劃分,由本局辦理並公告之。每一拖吊作業
    區域以一家拖吊公司承攬為原則。但經該公司及本局同意並在不違反
    契約規範情形下,得由該公司跨區執行。

七、拖吊公司須符合本局公開招標作業公告之條件,始具投標資格。
    經本局公開招標程序取得承攬資格之拖吊公司,應確實依該勞務採購
    契約內容及期限內完成履約。

八、拖吊公司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完成拖吊車輛及保管場地設置事宜,
    並報請本局查驗通過,始可參與協助執行違規停放車輛移置及保管作
    業。
    拖吊公司須負履約責任,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管理及考核。
    拖吊公司逾期履約或未履約者,本局得依契約規定辦理罰鍰或解約。
    拖吊公司於契約期間內,如有違反契約內容規定應予記點罰款者,得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查核違規記點事宜,並通報本局處罰之。

九、執行車輛移置之民間拖吊車司機,應接受現場執勤警察人員指揮監督
    ,並經現場執勤警察人員依規定負責認定及完成舉發程序,始能執行
    移置作業。
    本局因緊急性或政策性業務管理需要,需彈性調度使用拖吊車時,拖
    吊公司應配合之,不得藉故推諉。

十、拖吊公司執行違規車輛拖吊,應移置於該拖吊公司所提供之保管場地
    置放保管。
    如因配合政策需要,須將違規停放車輛移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公有拖
    吊保管場代為保管,由本局商請該局同意之,拖吊公司不得請領車輛
    保管費。
    前項保管場地,由本局核准公告之。

十一、租用民間拖吊車執行違規車輛移置作業時間,以每日七時至二十一
      時止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本局同意後,延長或縮短之。

十二、拖吊公司代收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依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
      輛自治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代收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應於當日或次日中午以前(逢假日
      順延)送繳本局指定之市庫帳戶。

十三、違規停車被移置之車輛,如尚未拖吊進入保管場,而領車人已在保
      管場等候領車者,應免繳車輛保管費,並於收據上註明車未進場已
      候領字樣。

十四、拖吊公司執行拖吊及保管作業所需之各種表格、單據、報表由主管
      機關定之。

十五、民間拖吊車司機及保管人員之僱用、管理、訓練及行政作業等,悉
      由拖吊公司自行負責,但應受本局稽核督導。

十六、被拖吊車輛逾期無人領回之處理,每月由民間拖吊公司造冊送請本
      局辦理查核及通知。其通知送達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
      規定辦理。
      前項通知逾三個月仍未領回之車輛,由本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拍賣、提存。

十七、因拖吊公司延誤輸入被移置車輛之電腦資料,致領車人無法適時查
      詢時,不得收取該車之全部保管費。

十八、拖吊申訴及車損申訴案件處理規定:
      (一)拖吊進場之車輛,違規人有異議者,仍應請其先繳納車輛移
            置費及保管費,由保管場作業人員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交付違規人,請其逕向應到案處所或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申訴。
      (二)遇有車損之申訴案件,拖吊公司應於三日內主動與車輛所有
            人協商解決,如無法達成協議,本局得要求拖吊公司於一週
            內,提出非因拖吊作業導致車輛損壞之存證錄影帶或照片,
            報請調處。如拖吊公司無法提出者,一律以申訴成立處理,
            應負賠償責任。
      (三)本局得依事實需要,就車損申訴案件邀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拖吊公司及車輛所有人召開協調會。
      (四)依法認定拖吊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及涉及國家賠償事件時,本
            局對之有求償權。
      (五)拖吊公司因延誤輸入車輛電腦資料,致無法適時查詢,經車
            輛所有人提出申訴者,不得請領該車之全部保管費。

十九、對於逾期未領車輛之保管,在本局辦理公告拍賣前,若無法提供場
      地移置,則委由拖吊公司無償協助代保管至契約期滿,或依相關法
      令得以處理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