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租用民間拖吊車及保管場地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新北交營字第1101161832號函修 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拖吊公司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完成拖吊車輛及保管場地設置事宜,
    並報請本局查驗通過,始可參與協助執行違規停放車輛移置及保管作
    業。
    拖吊公司須負履約責任,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管理及考核。
    拖吊公司逾期履約或未履約者,本局得依契約規定辦理罰鍰或解約。
    拖吊公司於契約期間內,如有違反契約內容規定應予記點罰款者,得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查核違規記點事宜,並通報本局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