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拖吊公司應於簽約後六個月內,完成拖吊車輛及保管場地設置事宜, 並報請本局查驗通過,始可參與協助執行違規停放車輛移置及保管作 業。 拖吊公司須負履約責任,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管理及考核。 拖吊公司逾期履約或未履約者,本局得依契約規定辦理罰鍰或解約。 拖吊公司於契約期間內,如有違反契約內容規定應予記點罰款者,得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查核違規記點事宜,並通報本局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