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服務民眾
    、推廣古蹟教育及文化活動,並有效管理本館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館場地使用範圍及使用人數限制如下:
  (一)紅毛城:主樓北側卵石區(一百人)、主樓旁大草坪(四百人)
        、辦公室旁草坪(八十人)。
  (二)滬尾砲台:中央廣場(不含遺址空間,三百人)、北側特展室(
        二百人)、西側特展室(二百五十人)、砲台壕溝(三百人)。
  (三)前清淡水關稅務司官邸:戶外草坪活動區(一百人)、官邸後方
        展演區(六十人)。

三、開放、休館及場地使用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 

四、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送請本館審查
    ;經本館同意者,應於使用前三日,依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場地
    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
    大型活動依前項規定申請本館各場地者,應於使用前三十日填具申請
    表送本館審查,其餘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工作人
    員名冊,必要時,應檢附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拍攝錄製電影
    、廣告等應檢附腳本。

五、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
    用費,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得
    申請延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館因辦理活動或臨時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延期使
    用,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律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七、場地使用完畢,由本館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
    損,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館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如無損害
    ,經使用人填妥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使用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使用本館各項設備及
    進行場地佈置;違反者,由使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
    抵之。

九、使用本館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舞台作業、
    海報票務、媒體文宣及物品展售等事項,均應先經本館同意,並遵守
    本館所訂之相關規範。

十、場地使用期間之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
    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本
    館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