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當舖業法、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暨內政部九十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臺內警字第0九0000六六四七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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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辦理當舖業籌設發給同意書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依公正、公開程序辦理,並邀請臺北縣當舖同業公會參與公
開儀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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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當舖業法第四條、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三條暨
內政部公告申請籌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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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本法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情形
之切結書。
(三)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鋪
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
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
(四)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
(五)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
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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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當舖業法向本局提出申請籌設者,依本要點參與抽籤,但申請人未
依前條規定辦理者,不得參與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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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當舖業法公布生效日(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後,以臺北縣政府民
政局戶政課之人口統計結算日民國九十年六月卅日起,累計至每月月
底,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
。
申請籌設當鋪業者,得於符合前項規定之人口數時,次月十五日前向
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書暨相關文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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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業務單位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經審查凡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將
通知申請人到場,並請臺北縣當舖同業公會派員到場公證,推派乙員
抽籤(籤內載明申請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中簽者應立即核對身份
並拍照存證,由本局依規定發給籌設同意書。未中籤者則不再另行通
知,申請書暨相關文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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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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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公告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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