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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辦理當舖業發給籌設同意書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30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1)北警秘字第 0910111769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北警法字第0990205135號公告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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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2日新北市政府北府警刑字第1001351034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