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救難志工因公傷亡慰問金核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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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消防救難志工工作士氣,
    照顧消防救難志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消防救難志工,指本局編組之義勇消防人員及輔導成立之
    社區婦女防火宣導隊、救護志工隊、睦鄰救援隊、民間緊急救援隊、
    其他救災、救護團隊及經內政部認證之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之民間
    志願組織及經本局調度、運用協助救災、救生、救護之志工、民眾等
    。

三、消防救難志工如因協助本局執行災害防救及消防宣導演訓,致死亡、
    失能或受傷者,依本局消防救難志工因公傷亡慰問金核發標準表核給
    慰問金(如附件一)。

四、依本要點核發之慰問金,其領受人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準用公
    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五、申請慰問或發放之程序:
  (一)由本局輔導管理消防志工團隊之科室或消防大隊、分隊,依傷亡
        情況據實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二),逕送本局民力運用科辦理,
        倘狀況特殊,得以電話反映或由本局民力運用科調查後,立即申
        辦簽請局長核定。
  (二)經簽准核發之慰問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人員逕送被慰問人或其遺
        屬,於簽名具領後辦理核銷。

六、消防救難志工申請核發慰問金,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致無法於期限內申請者,得申請展期,
    並須於預算年度內為之。

七、本慰問金所需經費由本局逐年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