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救難志工如因協助本局執行災害防救及消防宣導演訓,致死亡、 失能或受傷者,依本局消防救難志工因公傷亡慰問金核發標準表核給 慰問金(如附件一)。
五、申請慰問或發放之程序: (一)由本局輔導管理消防志工團隊之科室或消防大隊、分隊,依傷亡 情況據實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二),逕送本局民力運用科辦理, 倘狀況特殊,得以電話反映或由本局民力運用科調查後,立即申 辦簽請局長核定。 (二)經簽准核發之慰問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人員逕送被慰問人或其遺 屬,於簽名具領後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