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救難志工因公傷亡慰問金核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消民字第1051800962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消防救難志工如因協助本局執行災害防救及消防宣導演訓,致死亡、
    失能或受傷者,依本局消防救難志工因公傷亡慰問金核發標準表核給
    慰問金(如附件一)。

五、申請慰問或發放之程序:
  (一)由本局輔導管理消防志工團隊之科室或消防大隊、分隊,依傷亡
        情況據實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二),逕送本局民力運用科辦理,
        倘狀況特殊,得以電話反映或由本局民力運用科調查後,立即申
        辦簽請局長核定。
  (二)經簽准核發之慰問金,由局長或其指定人員逕送被慰問人或其遺
        屬,於簽名具領後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