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土城市公有頂埔零售市場攤位租金核定及減免優惠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臺北縣土城市公有頂埔零售市場攤位租金核定及減免優惠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依臺北縣土城市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土城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本自治條例經營管理本市公有頂
  埔零售市場(以下簡稱本市場)一樓攤位時,依本辦法核定攤位租金費
  率收費及辦理攤位租金減免優惠措施。

  本市場一樓攤位招募及攤商登記日期由本所公告之。
  攤位租金費率為每月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各攤位核定每月租金為
  該攤位面積乘以前開費率之金額。

  攤位使用人應於簽訂契約日,即繳納核定攤位租金二倍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契約期限屆滿,未再申請繼續使用攤位,或契約終止並無
  任何欠費及應負賠償責任情事者,由本所無息退還。

  攤位使用人與本所訂定攤位使用契約後,違反市場法令相關規定或契約
  之約定經本所終止契約者,前條第一項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攤位使用人如無繼續經營意願,於擬終止契約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
  本所核可准於提前終止契約者,不受前項規定及相關契約條款之限制。

  攤位使用人應接受本所輔導,配合辦理各項促銷活動,並於一定期限內
  協同成立並加入自治組織。
  其他應約定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於契約中訂定之。

  為活絡本市場經營,得將市場一樓全部按日租借同一使用人經營市場相
  關業務,每日收取場地租金新臺幣五百元,同一使用人每月租借天數不
  得超過十日,另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俟場地使用完畢無待解決
  事項後無息退還。
  如使用日數未達原申請日數,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已繳納租
  金不予退還。申請人應於租借日十日前提出申請並完成繳費,如有二人
  以上申請使用同一日,以最先提出申請者優先。
  前項租借申請及保證金繳納退還所需表格由本所另訂之。
  如有個人或團體欲長期租用本市場經營相關業務,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本市場如以傳統市場方式經營,租金收取方式為第一年免繳攤位租金,
  第二年開始按月繳納一成核定攤位租金,第三年開始按月繳納六成核定
  攤位租金,第四年開始按月繳納八成核定攤位租金,第五年開始按月繳
  納核定攤位租金。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