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出租或委託經營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 及其他費用收取等相關規定,由本所另定之。 市場租金,得依樓層別分採下列方式計收: 一、委託第三鑑價單位鑑估後計收。 二、參酌鄰近地區市場收費水準計收。 三、委外經營公開招標,依決標金額計收。 四、以標租方式辦理者,依實際標租金額計收。 民間承租之公有市場或公辦民營市場,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 定。 為提振新設或改建之自營市場初期經營績效之租金減免優惠辦法,由本 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