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實施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高行政罰鍰繳納率及便民而不造成國庫損失,特訂定本方案。

二、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職權或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
    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
        者。

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台幣20萬元之案件,得分2至8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之案件,得分2至10期繳納
        。
  (三)罰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未滿200萬元之案件,得分 2至16期繳
        納。
  (四)罰鍰金額在200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2至36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
    分期繳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
    。但最高不得超過36期。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1期為1個月。

五、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受處分人須出具票據交付本機關出納保管。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 1期票據未獲付款者,本
    局得廢止之,並移送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六、本局為核准分期繳納時,應注意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 7條規定之執行
    期間。

七、罰鍰金額未滿新台幣20萬元之案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授權之
    科室單位主管核定之。
    罰鍰金額在20萬元以上,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局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