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高行政罰鍰繳納率及便民而不造成國庫損失,特訂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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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職權或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
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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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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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台幣20萬元之案件,得分2至8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之案件,得分2至10期繳納
。
(三)罰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未滿200萬元之案件,得分 2至16期繳
納。
(四)罰鍰金額在200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2至36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
分期繳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
。但最高不得超過36期。
第一、二項所稱之分期,每1期為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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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受處分人須出具票據交付本機關出納保管。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 1期票據未獲付款者,本
局得廢止之,並移送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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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為核准分期繳納時,應注意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 7條規定之執行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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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罰鍰金額未滿新台幣20萬元之案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授權之
科室單位主管核定之。
罰鍰金額在20萬元以上,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局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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