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殯葬業務及協助民眾處理喪葬事宜,設基隆市立殯葬
  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民政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墓政組:掌理埋葬、遷葬、墓區巡查、勘查及公墓、納骨塔之管理
      維護等事項。
  二、殯儀組:掌理遺體進館、冷凍、停棺、停屍、收殮及禮廳、家祭室
      租用等事項。
  三、火化組:執行遺體火化工作及火化場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本所置組長、組員、佐理員及辦事員。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