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戶政業務,於各區設戶政事務
  所。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受本府民政處之督導,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戶政事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戶籍登記事項。
  二、國籍之變更事項。
  三、國民身份證核發、戶口名簿核發及姓名更改等事項。
  四、選舉造冊及學齡兒童造冊事項。
  五、街路命名、門牌編訂事項。
  六、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事項。
  七、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證明。
  八、其他有關戶政業務事項。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員、戶籍員、辦事員及書記。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