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機關分二層級。
本府設下列一級機關,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局: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動員及戶口查察等事項。
二、消防局:掌理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三、衛生局:掌理醫政、防疫、保健、藥政、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四、文化局:掌理圖書資訊、演藝活動、展陳藝術、藝文推展、文化資
產、民俗及文獻等事項。
五、環境保護局:掌理環境保護、公害防治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
六、稅捐稽徵局:掌理本市各項稅捐稽徵事項。
前項各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由本府依業務性質於下級行政轄區分別設立之。
前二項一級機關及二級機關組織規程由本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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