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 三、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四、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前項支出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財政處規定之,並通知本 府主計處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