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機關所在地距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經費
      。
  三、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經費。
  四、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前項支出之最高金額及其他限制條件,由本府財政處規定之,並通知本
  府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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