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之
  一規定,關於許可建築物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對象,係指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
  條、第七十七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以限期停止使用或停止
  供水、供電之建築物。

  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全部之規定者,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後,得申請
  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
  一、違規廣告招牌拆除完竣(需全部拆除,不得僅拆卸面板)。
  二、違規室內裝修已拆除。
  三、違規生財器具已搬遷。
  四、繳清違規罰鍰。

  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及圖說
  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
      證明資料)。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如有變更使用,應檢附最後一次變更使用執照,
      無使用執照者免附)。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該建築物違規情事改善前後照片。(含室內裝修及廣告招牌)
  六、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時應檢附)。
  前項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權責機關(單位)勘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審查完竣或會勘之日起十日內
  彙整通知申請人,逕向當地電力、水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恢復供電
  、供水事宜。
  經審查不合格者,應將其不合格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改善。

  建築物申請恢復使用及供水、供電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四、五、六。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